設備采購合同訴訟時效如何規定,采購合同糾紛訴訟時效力
一、設備采購合同訴訟時效怎么規定,采購合同訴訟時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訴訟時效合同參考
二、法定監護人代理簽訂合同是有效的嗎,法律有哪些規定
法定監護人代理簽訂合同一般情況下是有效,但前提是法定監護人代理簽訂的合同沒有存在隨意處分被監護人財產的行為。也就是說,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簽訂民事合同,但是在簽訂民事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
三、合同上只蓋公章有法律效力嗎,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合同上只蓋公章為簽名的,也應當視為該公司的決定。公司公章與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只要是法定代表人加蓋,出于公司真實意思表示的,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四、法律規定合同無效要件有哪些,該如何規定的
法律規定合同無效要件有主體要件。也就是主體不適格所簽訂的合同,按照《民法典》當中的規定,將會被認定為無效,必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還有就是行為使人通過虛假的意思表示所簽訂的合同也是無效的。
五、試用期合同有法律效力嗎,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
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沒有法律效力。試用期的期限應當視為勞動合同的期限,同時也不能免除單位對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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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六、法律允許在合同中約定訴訟時效嗎,規定是什么
法律不允許在合同中約定訴訟時效,適用民事訴訟時效的規定是法律強制性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是3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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