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員會是干什么的,勞動爭議的仲裁委員會是什么?
一、仲裁委員會是干嘛的,勞動爭議的仲裁委員會是干什么的
仲裁委員會是常設性仲裁機構,是獨立、公正、高效地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常設仲裁機構。一般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并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未經設立登記的,其仲裁裁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仲裁是什么?仲裁委員會的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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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什么是仲裁,什么是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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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仲裁仲裁的條件是什么,仲裁仲裁的程序是什么
仲裁(Arbitration),又稱公斷,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在我國,仲裁與訴訟是解決商事糾紛的兩大主要途徑。與作為國家公力救濟的訴訟相比,仲裁屬于私力救濟,但同時又得到了國家法律的承認,從而也上升為一種法律制度。我國采用或裁或審制度,也就是說某一經濟糾紛,或者到法院訴訟,或者選擇仲裁。1、仲裁一裁終局。與訴訟可能一審、二審甚至再審相比,仲裁一裁終局,使爭議在短時間內得到確切地又是最終的處斷結果。
2、專家審理,結果具有可預見性。與訴訟中由相對固定的法官審判不同,仲裁是由遍布各行各業的,擁有各種專業背景的仲裁員來審理。
3、仲裁程序自主靈活。首先,當事人可以自主約定和設計仲裁程序,比如仲裁庭的人數、開庭地點、語言等。其次,在仲裁程序進行中,仲裁庭也享有較大的自主權來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仲裁程序如何進行。
4、裁決可以在國際上得到承認和執行。根據《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1958年紐約公約),仲裁裁決可以在世界上一百多個公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二、仲裁機構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英文簡稱CIETAC,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之一,于1956年4月成立,附設于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當時的名稱為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后,為了適應國際經濟貿易不斷發展的需要,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于1980年改名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又于1988年改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2000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同時啟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委員會的名稱。 經過四十余年的不懈努力,仲裁委員會現在是世界上最忙碌的仲裁機構之一,為中國仲裁法的制定和中國仲裁事業的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仲裁委員會還與世界上主要仲裁機構保持著友好的合作關系,并以其獨立、公正和高效在國內外享有盛譽。以上就是仲裁是什么問題的解答。
五、仲裁委員會是什么意思,相關介紹是什么
一、仲裁委員會的概念仲裁委員會是常設性仲裁機構,是獨立、公正、高效地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常設仲裁機構。
一般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并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未經設立登記的,其仲裁裁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仲裁委員會的職責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三、仲裁委員會的設立
1、辦理機構各地司法局法制處,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必要的文件。
2、辦理時限審批時限為10日(即各地司法局應當在收到申請設立登記證明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對符合設立條件的仲裁委員會予以設立登記,并發給登記證書;對符合設立條件,但所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在要求補正后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規定的,不予登記,并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和救濟途徑)。
3、申辦對象資格
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財產;
3、有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4、有聘任的仲裁員。附注辦理設立登記。
4、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提供設立仲裁委員會申請書;
2、提供組建仲裁委員會的市的人民政府設立仲裁委員會的文件;
3、提供仲裁委員會章程;
4、提供必要的經費證明;
5、提供仲裁委員會住所證明;
6、提供聘任的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聘書副本;
7、提供擬聘任的仲裁員名冊。
5、辦理程序 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向各地司法局辦理設立登記;各地司法局對仲裁委員會的設立登記,自做出登記之日起生效,予以公告,并報司法部備案。
6、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1994年8月3日)《仲裁委員會登記暫行辦法》(1995年7月28日)
四、仲裁委員會的設立登記
1、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2、登記條件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
3、辦理程序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按相關程序辦理;
4、辦理時限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設立仲裁委員會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相關申報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規定的期限內;
5、收費標準不收費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1、、設立登記申請書;
2、、組建仲裁委員會的市人民政府文件;
3、、仲裁委員會章程;
4、、必要的經費證明;
5、、仲裁委員會住所證明;
6、、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聘書副本及其登記表;
7、、擬聘任的仲裁員名冊及其簡歷表;
8、、籌備基本情況報告;
9、、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申請書示范仲裁委員會設立登記相關表式可向省司法廳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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