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處理方式了解專利權糾紛處理方法
一、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有哪些處理方式專利權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呢?
你好,專利權糾紛的處理方式有1.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指發生侵權案件以后,雙方當事人直接進行磋商,以達成解決爭議辦法的處理方式。
2.向人民法院起訴。被侵權人認為他人侵犯其專利權,不愿協商解決或者協商解決不成的,得以侵權人為被告,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關于專利侵權糾紛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關于專利侵權糾紛民事案件的級別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專利權屬糾紛案件,一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和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開放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二審法院。被侵權人可以依照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行政處理。按照本條的規定,專利侵權糾紛的當事人如果不愿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以“打官司”方式來解決爭議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4.行政調解。依照本條的規定,進行調解的機關,應是對專利侵權糾紛作出行政處理的同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的,是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調解只能應當事人的請求進行;這種調解屬于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的民事調解,不是行政處理,應由當事人自愿履行,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又反悔的,有關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專利權歸屬糾紛解決的方式有哪些專利權歸屬糾紛具體應該用什么方法解決?
在解決專利權權屬糾紛之前,我們應該先知道常見的專利權權屬糾紛都有哪些,了解清楚各個糾紛的情況,才能對癥下藥,很好的來解決糾紛。至于實際的解決方式,分為了行政方式與司法方式,各位可以從實際出發,選擇恰當的方式來解決。
三、專利權侵權糾紛解決方式專利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釋義:本條是關于因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引起的糾紛的解決方式的規定。 一、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是指沒有經過專利權人的同意,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及其進口他人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方法的非法行為。 二、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權人的專利,除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形外,都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對這種侵權行為引起的糾紛,本條規定了如下處理方式:1.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指發生侵權案件以后,雙方當事人直接進行磋商,以達成解決爭議辦法的處理方式。
2.向人民法院起訴。被侵權人認為他人侵犯其專利權,不愿協商解決或者協商解決不成的,得以侵權人為被告,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關于專利侵權糾紛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關于專利侵權糾紛民事案件的級別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專利權屬糾紛案件,一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和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開放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二審法院。被侵權人可以依照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行政處理。按照本條的規定,專利侵權糾紛的當事人如果不愿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以“打官司”方式來解決爭議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4.行政調解。依照本條的規定,進行調解的機關,應是對專利侵權糾紛作出行政處理的同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的,是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調解只能應當事人的請求進行;這種調解屬于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的民事調解,不是行政處理,應由當事人自愿履行,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又反悔的,有關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本條第二款就處理專利侵權糾紛中證據的提供問題分兩種情況作了規定:
1.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按照這一規定,涉及本條規定的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應由被訴侵權的人即被告來承擔。被訴侵權的人不能提供其同樣產品的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充分證據的,推定其使用了專利權人的發明專利,構成了對專利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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