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租賃合同糾紛
一、車輛租賃合同糾紛,車輛租賃合同糾紛
我國對于車輛租賃合同糾紛管轄的問題,因為既涉及法定管轄,也涉及協議管轄的問題,為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 條就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定管轄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民事訴訟法》第25條則就合同糾紛案件的協議管轄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以及有關批復又對合同履行地作出了以下規定1.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 購銷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況確定
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以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2、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地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為合同履行地。
3、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借款合同。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25條
二、車輛租賃糾紛可以立案嗎車輛租賃合同糾紛管轄
我國對于車輛租賃合同糾紛管轄的問題,因為既涉及法定管轄,也涉及協議管轄的問題,為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 條就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定管轄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民事訴訟法》第25條則就合同糾紛案件的協議管轄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二、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以及有關批復又對合同履行地作出了以下規定
1.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 購銷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況確定
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以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2、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地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為合同履行地。
3、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借款合同。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25條
三、車輛租賃糾紛怎么立案車輛租賃合同糾紛管轄
我國對于車輛租賃合同糾紛管轄的問題,因為既涉及法定管轄,也涉及協議管轄的問題,為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 條就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定管轄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民事訴訟法》第25條則就合同糾紛案件的協議管轄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二、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以及有關批復又對合同履行地作出了以下規定
1.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 購銷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況確定
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以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2、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地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為合同履行地。
3、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借款合同。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25條
四、車輛租賃糾紛可以仲裁嗎車輛租賃合同糾紛管轄
我國對于車輛租賃合同糾紛管轄的問題,因為既涉及法定管轄,也涉及協議管轄的問題,為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 條就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定管轄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民事訴訟法》第25條則就合同糾紛案件的協議管轄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二、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以及有關批復又對合同履行地作出了以下規定
1.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 購銷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況確定
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以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2、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地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為合同履行地。
3、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借款合同。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25條
五、如何確定租賃合同的糾紛管轄呢,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合同糾紛在沒有約定管轄的情形下,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對于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而言,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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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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