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著作權和企業著作權的區別及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一、個人著作權和企業著作權一樣嗎,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個人著作權和企業著作權是不一樣的,因為在保護期限這個方面的話都是不同的。比如說個人的著作權所享有的保護期限應當是作者的申請,還有就是作者死亡之后的50年時間,這主要指的就是著作方面的財產權利,如果是企業的著作權的話,保護的時間相對來說比較短。
二、著作權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網絡著作權的概念與法律特征 網絡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絡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 網絡著作權相對于傳統著作權而言,在法定性、專有性和地域性等方面有其獨特的特征。1、在法定性方面,法律對網絡著作權的確定滯后于相關的司法實踐。在法律確認網絡著作權的地位之前,司法實踐已經援用以往的著作權理論做出了大量判例。
2、在專有性方面,作品的專有性受到沖擊。由于網絡具有方便、高效、普及的特點,作品“上網”后,將極大地削弱網絡作品的專有性,著作權人無法控制他人對其作品的使用,需要制定新的許可制度。
3、在地域性方面,著作權的地域性產生動搖。由于互聯網絡本身的跨國性特點,網絡作品的傳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無法判斷一件網絡作品的著作權應當依從哪國法律、在哪個國家地域內有效。專家認為,網絡作品著作權地域性的消失是“計算機網絡的全球性與傳統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之間的總沖突” 。 相對于技術進步和網絡經濟的發展而言,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相對滯后。在這種形勢下,如何既能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又能促進網絡作品的快速發展,就成為立法界和司法界極為關注的問題。我國202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根據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在第10條關于著作權的具體權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項規定,其中第12項是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定,承認了傳統著作權在網絡等電子環境下所享有的受保護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21]1號)(以下簡稱《網絡著作權解釋》) 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絡環境下無法歸于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絡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復制、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引用法規
[1]《著作權法》 第10條
[1]《網絡著作權解釋》 第2條
[2]《網絡著作權解釋》 第三條
[3]《網絡著作權解釋》 第三條
三、著作權保護法是什么?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稱。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形的財產權,是基于人類智識所產生之權利,故屬知識產權之一種,包括重制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出租權等等。中國著作權保護法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須兼顧文明之累積與知識之傳播,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四、專利發明軟件著作權的規定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專利發明軟件著作權的規定是兩者是屬于不同的權利,發明是屬于專利權的范疇,但是軟件著作權是屬于著作權。通常情況之下,作者所創造出來的作品都是屬于著作權的范疇,發明創造和實用新型都是屬于專利權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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