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執行人在執行前轉移財產,如何處理?
一、被執行人在執行前將財產轉移,怎么辦
可以提供轉移財產的線索,提供給法院進行執行,如果依然拒絕執行的,可以依法追究被執行人的法律責任。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況嚴重的構成犯罪,會被判處刑罰的,是三年以下的量刑、拘役或者罰金。法律依據1、《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正確適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保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執行,現就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二條 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 第三條 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 (一)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四)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五)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條 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本解釋第三條所列行為之一,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對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本解釋第三條第(三)、(四)、(五)、(六)項規定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暴力抗拒人民法院執行判決、裁定,殺害、重傷執行人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 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人民法院依法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應當折抵刑期。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一十三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一十三條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一十三條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1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1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二條
[1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四條
[1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1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二、被執行人在執行后財產轉移怎么辦?
可以提供轉移財產的線索,提供給法院進行執行,如果依然拒絕執行的,可以依法追究被執行人的法律責任。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況嚴重的構成犯罪,會被判處刑罰的,是三年以下的量刑、拘役或者罰金。法律依據1、《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正確適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保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執行,現就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二條 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 第三條 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 (一)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四)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五)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條 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本解釋第三條所列行為之一,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對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本解釋第三條第(三)、(四)、(五)、(六)項規定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暴力抗拒人民法院執行判決、裁定,殺害、重傷執行人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 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人民法院依法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應當折抵刑期。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一十三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一十三條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一十三條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1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1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二條
[1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四條
[1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1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三、執行期間被執行人轉移財產證據有,負責案件的廳長卻聯系不上怎么辦
1、你需要提供對方在司法判決后,轉移財產的證據。
2、如果對方轉移財產屬實,其轉移財產行為是違法的,是無效的,你可以到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同時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自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必須履行給付賠償義務。對方如拒不執行的話,情節嚴重的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需要說明的是,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受法律保護,不能充當任何賠償,比如必備的生活必需品,兒女給的贍養費,因公受傷給的撫恤金,養老金等等因人身權產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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