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案中,有合法進貨渠道的侵權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有合法進貨渠道商標侵權案的侵權人要承擔賠償責任嗎,有沒有法律依據
有合法進貨渠道商標侵權案的侵權人一般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若是商品不僅有合法的進貨渠道、銷售商品的個人、或者是單位可以證明自己并不知道被銷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的商標,那么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二、個體工商戶商標侵權案件怎么解決,有沒有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商標侵權案件可以通過自行協商或者是通過起訴的方式來解決。一般情況之下,如果協商不能夠解決的情況之下,那么向人民法院來進行起訴的話,是屬于非常好的一種方式,需要提交民事起訴狀。
三、個體戶商標侵權經營者有沒有責任
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家庭經營者姓名的,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經營者時,應當重新申請登記。即注銷原個體工商戶,重新申請新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
四、搶注商標的屬于侵權行為嗎,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搶注商標是侵權行為的一種。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局對搶注行為人不予注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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