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監護的對象
一、遺囑監護的對象
遺囑監護,是指被監護人的父母以遺囑方式選定監護人的監護。我國現行法律對此種監護未作規定,司法實踐中予以承認。但這種遺囑應符合下列條件立遺囑人須是被監護人后死的父母;立遺囑人須享有親權;遺囑的和訂立程序皆須合法。
二、遺囑指定監護人格式如何書寫?
要書寫清楚被監護人和監護人的具體信息,以及雙方的關系。在我國,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
三、什么叫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是誰
遺囑執行人分為三種1、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
2、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遺囑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喪失行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執行遺囑的,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為遺囑執行人。
3、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雖有法定繼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遺囑時,遺囑應由遺囑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等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