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審理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哪些情況中止審判
一、中止審理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哪些情況中止審理
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那么中止審理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哪些情況中止審理?
二、有哪些情形訴訟時效會中止,有沒有法律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中止的具體情形包括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三、行政訴訟法中止審理的規定有哪些?
行政訴訟中止是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訴訟程序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訴訟中止貫穿于行政訴訟各個階段,它不僅能夠保障訴訟活動程序正常,還能夠確保訴訟活動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最終達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國家司法權威目的。行政訴訟法關于訴訟中止的規定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6.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7.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在司法解釋中還有一些需中止的事由是1被告的行政機關被撤銷,尚未確定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或者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其職權也同時被撤銷,從而無法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尚未確定繼續訴訟的行政機關;2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章互相抵觸,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裁決,在等待解釋或裁決時,人民法院應中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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