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重大誤解構成要件,法律上如何認定
一、合同重大誤解構成要件,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合同重大誤解構成要件如下
1、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對合同的等發生了重大誤解。
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
4、誤解是誤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為。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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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二、合同成立了但未生效怎么辦,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合同成立了但是沒有生效的話,雙方可以重新補簽一份合同,在履行規定的合同義務,但如果合同未生效是因為合同約定的事項,是屬于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那即使重新簽訂合同,那合同也是無效的。
三、和解協議沒有履行,原合同是否還有效,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和解協議沒有履行原合同有效。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四、合同不成立是否可以宣告合同無效,法律有哪些規定
合同不成立是可以宣告合同無效的。只有是完全符合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合同生效要件的民事合同,才是生效的合同,只要是有一項條件不符合的,此時就是不能認定為該合同是有效的、合法的合同的。
五、法律規定無效合同是合同嗎,有哪些法律規定
無效合同也是屬于合同中的,但是無效合同在法律上由于欠缺鑰匙有效要件,所以法律上是不承認該上合同是屬于合法合同,所以該合同在法律上是屬于無效合同,但在類別上還是屬于合同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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