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案件不受理的范圍是什么,法律上如何認定!
一、行政訴訟案件不受理的范圍是什么,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行政訴訟案件不受理的范圍,實際是指哪些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性,依據現行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介紹如下
第一、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四種不可訴行為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
3、內部行政行為;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第二、新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10種不可訴的行為
1、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的刑事司法行為;
2、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3、行政指導行為;
4、重復處理行為;
5、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
6、行政行為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
7、協助執行行為;
8、內部層級監督行為;
9、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
10、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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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哪些情形的,屬行政訴訟法規定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三、行政訴訟法包括哪些,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包括的有總則、受案范圍、管轄、訴訟參加人、證據、起訴和受理、審理和判決、執行、涉外行政訴訟、附則。總則中有立法目的、訴權等相關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四、中止執行訴訟時效的情形有什么,法律規定是什么
由于自然災害,軍事活動等不可抗力的出現,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止,權利人被他人非法控制,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出現這些情況也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中止之后,所暫停的時間不計入到訴訟時效內。
五、構建行政訴訟的理論是什么,有沒有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構建行政訴訟的理論
1、構建行政訴訟制度,要體現公平、爭議,要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2、要體現效益,以最少的司法資源投入產生最大的訴訟效益,公正的實現也不能忽略對效率的考慮。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行政訴訟法》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一條
[1]《行政訴訟法》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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