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聽證筆錄效力的情況是怎樣的?
一、行政處罰聽證筆錄效力的情況是怎樣的
1.聽證筆錄只能作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之一。
2.理由可歸納為
⑴聽證程序是行政處罰一般程序中的特別程序,與司法程序有區別,在聽證會之后補充得到的證據不能認為是無效的,仍應作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
⑵當事人在聽證會上不承擔舉證責任,只有案件調查人員才負有舉證責任,需要將與認定事實相關的證據在聽證會上被質證后確認,而當事人擁有的證據可以不出示。因而聽證會并非所有的證據都被確認過;
⑶聽證會是當事人權利的體現,如果當事人在陳述階段就表示放棄聽證,意味著這次聽證會不必出示證據和進行質證。
因此,以聽證筆錄作為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唯一依據,在法理上不成立,實踐上也無法操作,只能作為依據之一,而不能排斥其他的依據。
二、行政處罰聽證筆錄效力是什么
1、聽證筆錄應當作為行政處罰決定的重要依據。理由是經過聽證之后的證據和陳述筆錄,應該說比行政機關案件調查人員的調查終結報告更客觀、真實,與其他證據相比,聽證筆錄及確認過的證據更有說服力,因此,應當作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重要依據,對其他證據也應當作全面分析,作出決定;
2、聽證筆錄只能作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之一。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五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條
三、行政處罰法聽證筆錄的效力包括什么,有哪些法律規定
《行政處罰法》聽證筆錄的效力,僅僅是處罰決定的依據。在民事主體實施了違法行為之后,就會受到相應的處罰。雖然行政法律規范并不像民事法律那般經常被使用來維護當事人的權益,但是也是十分的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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