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可否有法律規定
一、合同約定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是否可以有沒有法律規定
合同約定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有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糾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二、約定是法院管轄嗎,約定是否屬于法院管轄的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債權糾紛中,只有合同之債可以協議管轄,2021年民事訴訟法修改,關于協議管轄的適用范圍,在原有的“合同”糾紛的基礎上,增加了“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以上便是管轄法院約定的相關
三、合同約定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是否可以
合同約定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有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糾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四、合同中約定管轄是否有效,法院是否會受理?管轄權異議提出,法院又會怎樣處理
管轄權系指,某訴訟案件在確定民事法院具有審判權后,決定由哪一個“民事法院”進行審理之權限,故管轄權又被稱為“具體的審判權”。而由上述可知,必先有審判權,才有管轄權之問題;若沒有審判權,自無庸討論是否具有管轄權,管轄權是指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權力或權限。合同中約定管轄,只要不會違反專屬管轄,級別管轄法院都是可以受理的。那么當管轄權異議提出后,會怎么處理?請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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