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產權證的房屋出租,租賃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法律有哪些規定

一、沒有產權證的房屋出租,租賃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法律有哪些規定
原則上,不應以出租房屋未取得產權證而直接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出租人是否對合同標的物享有所有權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故不能因出租人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未持有房產證而認定租賃合同無效。
認定房屋租賃合同因出租房屋未辦理產權證書而無效,缺少法律依據。
如果是因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而不能取得產權證的,屬于違法建筑,法律不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城鎮房屋租賃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出租該類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換句話說,房屋租賃合同的租賃物應當是合法建筑。
對于無效的租賃合同,出租人不得基于租賃合同取得租金;但公平起見,出租人可向承租人主張房屋占用期間的占有使用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
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二、辦理租賃合同備案是否要有產權證,有沒有法律規定
辦理租賃合同備案要有產權證。進行備案登記需要提交承租人和出租人身份證、戶籍地證件照信息、聯系方式、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房屋來源證明等證件。
三、自有房產能否單獨抵押,未經審批合同是否有效
無效,不動產抵押是登記生效。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典當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經批準,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
引用法規
[1]《典當管理辦法》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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