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分包責任糾紛是如何處理的?
一、建設工程分包責任糾紛是如何處理的
1、建設工程分包責任糾紛可以通過和解、協商、仲裁、訴訟處理。當事人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私下進行和解,和解不成可請第三方加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根據分包合同的約定交由指定機構進行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引用法規
[1]《仲裁法》 第二條
二、建設工程分包責任糾紛如何處理的
1、建設工程分包責任糾紛可以通過和解、協商、仲裁、訴訟處理。
2、當事人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私下進行和解,和解不成可請第三方加以協商解決
3、協商不成時可以根據分包合同的約定交由指定機構進行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法律依據;《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5、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引用法規
[1]《仲裁法》 第二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三、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是由誰分擔是
承包方承擔。民事權利的行使由權利人的意思決定,任何人和任何組織不得干涉。
意思自治原則賦予民事主體充分的意志自主和自由,有利于充分調動民事主體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優先受償權屬于民事權利,屬于私權,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條
四、如何認定建設工程質量的責任?
在認定施工方對工程質量承擔責任之時,一般界定在以下幾個方面1、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設計施工圖紙和施工技術規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
2、建筑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規范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
五、怎么認定建設工程質量的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質量糾紛責任認定,具體如下1.工程質量責任由承包方承擔的一般原則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就建設方與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責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擔。根據《建筑法》第五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2.工程質量責任由發包方承擔的例外情況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條,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引用法規
[1]《建筑法》 第五十八條
[1]《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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