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使用權需要注意哪些事項,有哪些相關規定?
一、土地使用權共有的注意事項有哪些,有哪些相關規定
土地使用權共有的注意事項有1、共有土地使用權的所有者對共同使用的土地依法擁有使用權,均為該宗地的使用者;
2、土地共有人占用的平面和空間位置、距離地表的距離、土地的初始使用、不同用途等不是影響面積份額的主要因素;
3、在共有土地范圍內,每個共用人擁有的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份額。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用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根據土地管理的有關法規,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但協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2、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否則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政府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3、轉讓房地產必須做到,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要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應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以合法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用途分別確定如下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4、以出讓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權,但未按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的,或成片開發土地未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權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共有土地但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權屬有爭議的,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等,其土地使用權都不得發生轉讓行為。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引用法規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三、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的規定有些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
四、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呢
1、訂立合同主體不合格;
(
2)訂立合同不合法,表現為
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②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③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④以合法形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
(
3)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53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153條
五、土地使用權出讓公證需提交的證明和材料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出讓公證需提交的證明和材料1、當事人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
2、批準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有關文件;
3、土地出讓方案;
4、出讓土地情況的說明(包括面積、位置、四至等)、土地評估說明;
5、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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