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中必須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嗎?
一、征收中必須要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嗎?
征收中必須要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不管是市縣級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都應當先按照規定來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而且還應當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征求民眾意見。
二、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應該怎么選擇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引用法規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條
三、房屋征收的程序有什么
1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論證修改征收補償方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進行相應修改,及時公布相關情況。
2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3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4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及時公布。
5房屋征收部門依據房屋征收決定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并公布調查結果。
6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對被征收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房地產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多數人選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7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和地點、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周期、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進行協商并訂立補償協議。
8因故無法達成協議時,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9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予以補償后,被征收人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決定確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10在被征收人搬遷完畢后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被征收房屋進行拆遷重建,被征收人在搬遷期內拒不搬遷的,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征收的范圍確定以后,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如何制定
1、征收方案確定以后,房屋征收部門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區政府。區政府應將擬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在征收范圍內進行公示,廣泛聽取公房承租人、被征收人的意見和建議。舊城區改建項目,區政府還應組織召開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被征收居民代表也可以在聽證會上提出意見和建議。
2、關于征求意見的情況,以及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區政府應及時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在充分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對補償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最終形成正式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并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時一并公布。
五、征收范圍確定以后,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如何制定
1、征收方案確定以后,房屋征收部門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區政府。區政府應將擬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在征收范圍內進行公示,廣泛聽取公房承租人、被征收人的意見和建議。舊城區改建項目,區政府還應組織召開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被征收居民代表也可以在聽證會上提出意見和建議。
2、關于征求意見的情況,以及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區政府應及時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在充分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對補償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最終形成正式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并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時一并公布。
六、怎么審查房屋征收決定的合法性
1判決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首先要判決土地征收是否合法,土地征收需要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然后要對征收進行公告,按公告的程序進行征收就是合法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3第四十五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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