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生效合同約定管轄有用嗎?該如何規定的
一、未生效合同約定管轄有用嗎,該如何規定的
合同還未生效,但是約定管轄是有用的,具備法律效力,合同成立之后,對于雙方當事人有一定法律約束力的就是合同的效力,合同的不違法,簽訂合同的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這樣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二、無效合同可以作為證據嗎,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
被法院確認無效的合同就其效力上屬于自始無效,因此想利用無效合同證明雙方當事人具有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將不具有任何的證明力;但是若用于證明雙方當事人曾經簽訂過一份合同,作為物證,無效合同仍具有一定的證明力。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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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
三、事業編制合同如何解除,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解除事業編制合同的方式是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事業編制合同;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事業編制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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