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有哪些規定和
一、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都有什么,規定是什么
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按其是否從屬于主債權而存在分為獨立抗辯權和從屬抗辯權;按其行使效力強弱不同分為永久抗辯權和一時抗辯權;按其是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而生分為法定抗辯權和約定抗辯權。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是什么呢,有沒有法律規定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是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之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乃是指雙務契約中當事人之一方于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拒絕提出自己的給付之抗辯權。
三、合同履行中有哪些抗辯權,什么條件下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一、合同履行中有哪些抗辯權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條件和限制的。如無確切證擾證明對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而拒不恢復履行的,不安抗辯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什么條件下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系。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后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3、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6、后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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