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發生工傷處理流程是什么 職工發生工傷后通常如何處理
一、員工發生工傷處理流程是什么
一、事故傷害發生后,單位主管及同事應協助受傷害員工于第一時間內,送往社會保險定點醫院救治,傷情危急的可先送就近醫院搶救。二、單位主管需提出報告,詳述事故發生經過。
三、用人單位向社保部門書面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依規定申請醫療補助。工傷認定申請的相關資料如下﹕
1. 工傷認定申請表;
2. 工傷員工的身份證復印件;
3. 工傷員工的初次診療記錄原件、復印件;
4. 工傷員工的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受傷當月的考勤記錄;
5. 見證人的證人證言(2人)和證人工作證復印件,證言需證人簽名并按指模。
四、申領工傷待遇
1.工傷認定書復印件1份;
2.工傷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正反面),一寸免冠彩照1張;
3.定點醫院醫療費用單據及對應的費用明細清單、門診處方;
4.定點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和出院證明、門診病歷、報告;
5.用人單位銀行帳號資料;
6.工傷職工本人銀行帳號資料;
7.領取相關待遇須提交的其他資料。
二、在勞動派遣時員工發生工傷如何處理
1、如果勞務派遣職工發生工傷,可由用工單位將其送往移交機構治療;而勞務派遣單位為其用人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的30日內應當去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可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之后攜帶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書等資料申請工傷賠償。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三、職工發生工傷后通常如何處理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醫療終結期滿)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在工傷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3、醫療終結期的確認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醫療終結期需要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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