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居間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合同約定采用仲裁解決糾紛的,還能起訴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一、法律規定居間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協商、調解、和解、訴訟。解決的辦法有3種
1.是和解,當事人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協商一致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2.是調解,雙方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
3.是仲裁和訴訟,爭議發生后,雙方當事人無法和解調解的,可以按照仲裁協議的約定提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二、關于居間合同糾紛如何解決民法典是怎樣規定的
協商、調解、和解、訴訟。解決的辦法有3種
1.是和解,當事人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協商一致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2.是調解,雙方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
3.是仲裁和訴訟,爭議發生后,雙方當事人無法和解調解的,可以按照仲裁協議的約定提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三、合同約定采用仲裁解決糾紛的,還能起訴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當事人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有以書面方式明確約定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此,雙方若約定了有效的仲裁條款,就不能再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此外,還有一種情況是,合同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沒有聲明有仲裁協議,合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審理。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26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引用法規
[1]《仲裁法》 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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