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股東會通過一個人決議,一個股東會決議的意見
一、一般股東會通過一個人決議,一個股東會決議的意見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會的職權依公司法和章程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只有一個股東的話,一個人的股東會決議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該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二、股東會的職權行使方式有什么,有沒有規定?
召開股東會之后,要在會議上形成決策,由全體股東簽字或蓋章,表示是否通過該決議,股東會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公司的注冊資本,成立分公司或變更公司的經營模式,需要2/3的股東同意。
三、股東會的召集次數和通知時間是什么
通知全體股東的時間如下1、定期會議,一般于會議召開前10天為宜;
2、臨時會議,因是在非正常情況下的特殊安排,應規定為會議召開前較短的時間,可考慮3至5天為宜。
針對次數的限定,應結合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股東出任董事的人數等因素確定。定期會議多者不亦超出二個月一次,少者亦不應低于半年一次。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一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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