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的后果及規定
一、可撤銷合同的后果有什么,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簽訂可撤銷合同后,所取得的財產是可需要返還的,可撤銷合同可能是部分無效,也可能是全部無效,如果是部分無效,無效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而其他部分對于雙方當事人依然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二、可撤銷合同怎么處理,可撤銷合同有什么法律后果
1、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后,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可撤銷合同處理的問題。”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后的財產責任在合同當事人已經給付財產或者遭受損失的情況下,無效的合同和被撤銷的合同,這是中國民法的民事行為制度的基本規則之一。
三、可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是怎樣的
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
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撤銷后該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該合同不可再撤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四、可撤銷合同的概念,可撤銷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可撤銷合同的概念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于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可撤銷合同是一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二、可撤銷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誤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著認識上的顯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誤解者的利益受到較大的損失,或者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的目的。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同時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同行為人原來的真實意思不相符合,但這種情況的出現,并不是由于行為人受到對方的欺詐、脅迫或者對方乘人之危而被迫訂立的合同,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損。而是由于行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經驗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因此,對于這種合同,不能與無效民事行為一樣處理,而應由一方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合同。標的物的價值和價款過于懸殊、承擔責任、風險承擔顯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稱為顯失公平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很不對等,經濟利益上嚴重失衡,違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則,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再是從法律上確認顯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銷,對保證交易的公正性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防止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而損害對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意義。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本法第五十二條已規定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無效的問題,這和本條對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最大的區別是是否損害了國家利益。如果未損害國家利益,受欺詐、脅迫的一方可以自主決定該合同有效或者撤銷。適用可撤銷合同制度,已經能夠充分保護受損害方的利益,也能適應訂立合同時各種復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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