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是否能變更訴訟請求?法律有明確規定嗎?
一、行政訴訟中能否變更訴訟請求,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行政訴訟中一般是不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條
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二、行政訴訟法解釋規定,行政訴訟法的主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 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受案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一)行政訴訟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這就是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
三、行政訴訟有沒有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行政訴訟沒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這也就意味著行政訴訟案件是不適用中斷的相關規定的,這也是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區別之一,任何人在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之后,若然會受到行政處罰,但是在行政訴訟期間,被告依舊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并不會受到時效中斷的影響。
四、民事訴訟法證據的法定種類有哪些,有沒有法律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證據的法定種類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并且所有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五、民事訴訟的四個起訴條件都有哪些,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六、行政復議中怎么確定訴訟地點,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專業分析“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對行政機關基于同一事實,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處罰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條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
【溫馨提示】遇到相似問題不要慌,點擊咨詢快速找到專業、合適的律師,
1對1深度溝通法律需求,
3~15分鐘獲得解答!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八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