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地突發疾病死亡,算工傷嗎?
一、農民工工地突發疾病死亡算不算工傷
農民工工地突發疾病死亡算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
(一)項、第
(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
(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
(一)項、第
(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
(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二、在工地突發疾病死亡算不算工傷
商標續展商標局會下發兩個文件,45個工作日下發商標續展受理通知書,
4-6個月下發續展證明,續展證明和商標證書一起使用,不下發新證書。《商標法》第四十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引用法規
[1]《商標法》 第四十條
三、在工作時間內,突發疾病,但未死亡算不算工傷
只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能視同工傷,因此,在工作時間內,突發疾病,但未死亡的不屬于工傷,除非突發的是經過診斷確認的職業病除外。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四、突發病死在工作崗位算工傷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突發病死在工作崗位算工傷。根據法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可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
(一)項、第
(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
(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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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五、在上班途中突發疾病死亡算不算工傷事故,有哪些法律規定
在上班途中突發疾病死亡一般不算工傷事故,這是由于《社會保險法》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會被視同工傷,顯然上班途中并不屬于工作時間、也不屬于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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