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行為的主要形式表現,法律有何規定
一、商標侵權行為主要形式的表現,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商標侵權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是
1、商標注冊人未許可的情況下,行為人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3、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
4、其他表現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二、你好問一下,針對于商標侵權的表現形式是哪些
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商標不受侵權,首先要了解商標侵權的表現形式。根據我國《商標法》52條的規定,商標侵權大抵分為以下幾類
1、使用侵權
所謂使用侵權是指,未經商標注冊權人同意,在同一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標的行為。商標注冊的最直接目的就在于對企業商標進行保護,避免他人隨意使用。因此,如果未經同意即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無論其有無過錯,都會構成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在實踐中,使用侵權相較于其他幾種侵權方式而言,是最為常見的一種,對這類侵權的追責也是最為困難的。
2、銷售侵權
銷售侵權是指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經銷商是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媒介,負有向消費者提供合格商品的義務。如果經銷商向消費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無疑是在幫助商標侵權人實現其目的,有損商標注冊人及消費者的權益,故也將其規定為商標侵權行為。同使用侵權一樣,銷售侵權也不要求經銷商存在過錯,只要存在侵權行為,即應當承擔責任。
3、反向假冒侵權
反向假冒侵權是指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在反向假冒中,行為人并非商品的最終用戶,該行為人為地割裂了商標與商品之間應有的聯系,剝奪了他人之注冊商標通過進一步流通來擴展其聲譽的機會,影響了消費者對商標注冊人的認知,導致商標注冊人的經濟利益不能完全實現,損害了商標權人對其注冊商標的專用權,自屬商標侵權。
4、其他侵權行為
在實踐中,商標侵權的形式數之不盡,除上述三類較為典型的侵權方式外,諸如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類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字號等行為也是屢見不鮮的。
三、侵犯商標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哪些,法律上如何認定
專業分析侵犯商標權有以下表現形式(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法律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溫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問題,細節、證據不同,答案也會不同,建議咨詢律師,獲得專業解答!引用法規
[1]《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四、商標侵權行為的形式有哪些,商標侵權行為的主要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侵犯商標權行為(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相同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可能造成混淆的;(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三)偽造、擅自制造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五)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加工、生產工具、生產技術或者經營場地等便利條件的;(七)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標識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八)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九)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宣傳或者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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