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許可使用是干什么的? 我想問一下著作權許可是否要書面
一、著作權許可使用是干什么的?
專業分析
著作權許可使用是著作權人授權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時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圍內商業性使用其作品并收取報酬的行為。一般情況下,著作權許可使用的為著作財產權。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
(四)付酬標準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
引用法規
[1]《著作權法》 第二十六條
二、著作權法定許可有哪些情況,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著作權法定許可的情況包括以下
1、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情況;
2、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情況;
3、法律規定的其他著作權法定許可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四條
三、我想問一下著作權許可是否要書面
除了報刊、雜志刊登作品的以外,其他著作權許可使用應該采取訂立書面合同的形式,否則應認定合同無效。但口頭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已經履行,且當事人雙方對口頭約定的主要權利義務的無異義。或者能通過有關證據予以確認的,可以認定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有效。
四、著作權的法定許可是什么
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對未經他人許可而有償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行為依法不認定為侵權的法律制度。
著作權法定許可使用的范圍包括
(一)教科書的法定許可
(二)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
我國《著作權法》第33條第2款規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三)制作錄音制品的法定許可
我國《著作權法》第40條第3款規定“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權利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向其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四)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
我國《著作權法》第43條第2款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我國《著作權法》第44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條三款 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權利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向其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引用法規
[1]《著作權法》 第33條
[1]《著作權法》 第40條
[1]《著作權法》 第43條
[1]《著作權法》 第44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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