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承擔的損失主要依賴法律嗎,具體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合同承擔的損失主要包括法律嗎,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合同損失一般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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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
二、賬冊丟失無法清算,公司的小股東需要擔責嗎
能證明有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情形就不用承擔責任,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可以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并沒有區分大股東、小股東,而是全部股東。這就意味著,如果賬冊丟失,公司無法清算,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小股東也可能承擔全部的債務。
小股東是否擔責主要強調了兩點
1、小股東證明積極的履行了清算義務或者未在公司擔任職務,也未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則不屬于怠于履行義務的情形;
2、小股東如果沒控制或保管公司的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的,即使存在怠于履行義務的情形,也因與公司的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滅失不具有因果關系而不承擔責任。
三、在公司賬冊等滅失無法清算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需承擔連帶責任嗎
在公司賬冊等滅失無法清算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需承擔連帶責任。有限責任的股東等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清算義務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種清償系無限連帶責任。風險提示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應當在公司設立以及運營的過程中注意以下問題
1、在公司設立之初,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各股東的權利義務范圍,對于保管公司賬冊、重要文件的責任主體予以明確規定,劃清責任界限,將風險消滅在萌芽狀態。
2、在公司停止營業后,各股東應當及時聘請專業機構進行清算,并留存相關證據以舉證證明其已經為履行清算義務采取了積極措施。
四、承包地被占用補償標準是什么,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承包地被占用補償標準是及時足額的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一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引用法規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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