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的法律規定
一、指示交付對應的法條是哪個,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由《民法典》227條的有關規定可知,指示交付需要在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之前完成,要想使指示交付成立,當事人必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告知物品的實際占有人。
二、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交付的區別是什么?
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交付的區別是交付時的流程不同,但是在交付之后不動產的所有者已經發生了變化,指示交付是由于物品所有者由于工作等原因不便自己交付,才委托他人代替自己在指定的日期將物品按照約定進行交付,但是占有改定是所有者自己交付。
三、合同標的的指示交付成立條件有哪些,有沒有法律依據
合同標的指示交付成立條件有當事人必須要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同時讓與人應將所有權的轉讓事實通知實際占有人,這樣才能確定指示交付才會成功,而且所簽訂的合同才會存在法律的效力。
四、觀念交付占有改定現實交付指示交付
第一,現實交付以實際發生的直接占有的轉移為條件,而觀念交付必須依賴替代直接占有的方式,如物權證券、返還原物請求權或者間接占有,即存在替代直接占有的其他表征動產物權變動的方式。觀念交付建立在間接占有的基礎上,而我國《物權法》第五編缺乏有關間接占有的詳細規定,對于未來適用觀念交付的法律規定留下了漏洞。第二,由于觀念交付建立在替代直接占有轉移的基礎上,所以導致虛擬交付在物權變動的公示性上具有減弱的特征,容易導致物權的真實權屬狀態與非真實權屬狀態發生沖突。現實交付下發生占有的現實轉移,受讓人取得標的物的直接占有,標的物經過現實交付從讓與人的直接支配范圍轉移到受讓人直接管領。而在虛擬交付中,并沒有占有的現實轉移,實際上,受讓人與讓與人之間有關物權變動的合意決定了物權變動,受讓人取得物權并不需要對標的物的現實占有。所以,在現實交付中,動產物權變動的合意與作為事實行為的交付合而為一,物權的權屬狀態與占有公示手段取得統一。
五、簡易交付與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是什么的
1、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托、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占有了動產,則于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發生的前提是買受人基于某種原因,已經事先占有了要出賣的標的物,買賣合同一生效,標的物就視為已經交付。
2、指示交付,發生的前提是出賣的標的物既不是由出賣人占有,也不是由買受人占有,而是由第三人占有,當出賣人將標的物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買受人的時候交付完成。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占有人。
3、占有改定,是指在動產交易中,出讓標的物時,出讓人基于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繼續占有動產,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接占有,以取得現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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