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上市公司的符合條件是什么,有法律規定嗎
一、公司法上市公司的符合條件是什么,有沒有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公司法》對于上市公司應當符合的條件并未作出明確規定?!蹲C券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上市公司符合的條件如下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三千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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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證券法》 第五十條
[1]《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條
[1]《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條
二、公司法上市公司的符合條件是什么?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股本總額不少于5000萬元。
3、3年以上及最近3年連續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于1000人。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三、對于上市公司是如何進行分立的,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1、董事會擬訂上市公司分立方案董事會擬訂的上市公司分立方案是股東大會討論和審議的基礎。分立方案的擬訂應當建立在充分搜集和分析有關公司分立信息的基礎之上,符合股東利益和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經營目標,應當盡量詳細、可行。公司分立方案中應當解釋公司分立合同條款草案,說明擬訂這些條款的法律與經濟理由,尤其是股份交換比例以及分配股份的標準。在該環節需要留意的法律問題是,董事會在這方面扮演著“守門員”的角色。如果董事會通過的上市公司分立方案具有欺詐、違法情形,對此怠于提出異議的董事有可能對公司或者股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股東大會依照章程的規定作出決議公司分立將會影響全體股東的根本利益。因此,《公司法》第182條規定,公司分立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根據《公司法》第103條之規定,股東大會作出公司分立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而非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13以上通過。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公司應當向全體股東(包括有表決權股東與無表決權股東)發出召集股東大會的通知,并在通知中載明審議公司分立方案、通過公司分立決議的議題。從完善立法角度言之,我國應當參照《歐盟第6號公司法指令》第8條之規定,由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指定或者批準一名或者一名以上的專家,負責審查董事會擬訂的上市公司分立方案,并向股東提交書面報告。專家代表涉及分立的各方公司的利益,但獨立于這些公司之外。
3、各方當事人簽訂公司分立合同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0條與原外經貿部和國家工商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規定》第22條之規定,公司分立時,應由分立各方簽訂分立合同。公司分立合同在公司股東大會作出公司分立決議后簽訂,因此,合同實質上是對股東大會決議的具體化。分立合同中應當對原公司資產的分割、分立后各方公司對原公司債權債務的繼受、分立后各方公司營業范圍的劃分及其他相關問題作出明確約定。
4、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根據《公司法》第66條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分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因此,從目前法律規定看,上市公司分立存在著一定程度的政府干預,并非由上市公司純粹依據意思自治原則作出決定。
5、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分立事宜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事物都有兩面性,當然,公司的分立也是如此。從不同的角度來講,有些股東認為分立更有利于公司的穩定發展,而又有一些股東卻不贊成上市公司分立,他們認為,若真的進行了公司分立,一定會影響到部分股東的權益。因此,上市公司在進行分立的時候,不僅僅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還應該注意保護上市公司各個股東的權利利益。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182條
[1]《公司法》 第103條
[1]《歐盟第6號公司法指令》 第8條
[1]《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170條
[1]《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規定》 第22條
[1]《公司法》 第66條
四、法律是否允許子公司上市,有哪些相關規定
法律允許子公司上市。子公司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破產清算時,也不用母公司償還債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子公司有法定代表人,可以獨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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