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合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服務合同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有沒有法律規定
服務合同若是屬于技術服務合同的法律規定是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
二、特許經營合同哪些情況無效,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以欺詐或脅迫的手段訂立的特許經營合同,且損害國家利益,這樣的合同是無效的;惡意串通他人訂立合同,損害集體利益、第三人利益的,這樣的特許經營合同也是無效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
三、關于沒有合同的包工工程糾紛怎么解決民法典是怎樣規定的
可以找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
可以找法院起訴或者找仲裁機構進行解決,沒有合同的包工工程的糾紛屬于民事糾紛,當事人也可以通過先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愿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仲裁也解決不了的,那么可以向法院遞交起訴狀。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四、關于服務合同糾紛怎么辦民法典是怎樣規定的
先協商,協商不成向法院起訴。服務合同糾紛屬于普通民事糾紛,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調解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1]《人民調解法》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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