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期間,工資如何發放?有規定嗎?
一、工傷認定期間職工工資如何發放,有沒有規定?
1、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二、個人上報工傷時間限制,有哪些相關規定
個人上報工傷的時間限制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規定去申報工傷,個人在一年內可以去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并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勞動合同、工傷認定申請表、醫療診斷書等資料。
三、工作時間誤傷工友算工傷嗎,有哪些相關的法律規定
專業分析
上班時間誤傷工友不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可以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支付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屬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由侵權人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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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四、工傷期間有生活費嗎?具體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工傷期間有正常工資發放,不會額外支付生活費。如果是高傷殘等級并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每月給付補助生活護理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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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四條
五、我國工傷認定的時限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
我國法律規定作出工傷認定的期限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的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用人單位一般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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