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合同生效的法定期限和法律規定
一、保證合同生效的法律規定
保證合同生效日期是合同成立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且該合同具有從屬性,其效力根據主合同的變化而變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二、法律規定集體合同何時生效
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行政和工會雙方簽訂的,以完成生產任務和改善職工的物質生活條件,勞動條件為中心的書面協議。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法律依據】
《勞動法合同法》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引用法規
[1]《勞動法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
三、無效合同受訴訟時效限制么,規定是什么
無效合同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訴訟時效只適用于請求權中的債權請求權,不適用于支配權、形成權、抗辯權。確認合同的無效屬于間接形成權,不適應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
四、民法典關于合同生效時間的規定
依照法律規定。《民法典》根據合同類型的不同,分別規定了不同的合同生效時間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則上自成立時生效。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在依照其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后生效。對于這類合同,在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標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根據《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及商品房買賣合同均屬于這類合同,即未登記不影響合同的生效,只影響物權的成立或轉移。
4、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條件或附期限。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合同生效時間】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五、民法典規定合同的生效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依照法律規定。《民法典》根據合同類型的不同,分別規定了不同的合同生效時間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則上自成立時生效。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在依照其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后生效。對于這類合同,在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標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根據《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及商品房買賣合同均屬于這類合同,即未登記不影響合同的生效,只影響物權的成立或轉移。
4、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條件或附期限。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合同生效時間】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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