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生效的法律責任有哪些?法律規定
一、合同成立未生效的法律責任有哪些,法律規定
履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批準和登記手續,是有法定生效條件合同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一方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積極履行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作為義務,能作為而不作為,致使合同的法定生效條件未成就,其行為違反了成立有法定生效條件合同當事人應遵守的義務,也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此時合同應認定為未生效,如果合同的法定生效條件客觀上已不具有成就的可能,合同最終不能生效,對負有積極作為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作為義務的行為應按締約過失責任來處理。
二、免責條款的法律效力及認定
法律分析
合同免責條款的認定是雙方基于真實意思表示,依法訂立的免責條款,可以依法生效。但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等情形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
三、合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合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對其違約行為免于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一般免責事由分為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如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條
四、無效合同的情形與規定
一、無效合同有哪些情形我國規定了下列合同為無效的合同。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格式條款,損害國家利益的。
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
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是訂立格式條款的基本原則之一。
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的。
二、合同免責條款無效有哪些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3、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