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制度

一、人民陪審員條件及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
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年滿二十八周歲、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以及具有正常履行職責這幾項條件。在法院的審判工作中,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公民與法官一樣可以對案件進行審理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二)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三)其他因職務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四)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五)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六)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第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第七條
二、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產生的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手續
根據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產生的人民陪審員推選、審查、任命程序。
一,通過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提出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個人申請是指有擔任人民陪審員意愿的公民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根據人民陪審員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可以直接向司法行政機關、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也可以向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提出申請,由他們向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基層人民法院推薦。推薦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的組織包括候選人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人民團體”包括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僑聯、臺聯、青聯、工商聯等。
二,資格審查。由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產生的人民陪審員人選進行資格審查。
三,任命。對確定的人民陪審員人選,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這一任命程序與隨機抽選產生的人民陪審員人選的任命程序是相同的。
三、任命人民陪審員的具體程序是怎么樣的?
1.對于人大常委會任命人民陪審員的具體辦法和程序,人民陪審員法沒有規定,應當由縣級人大常委會和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掌握。一般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向人大常委會提出提請任命人民陪審員的議案,介紹擬任人民陪審員人選的基本情況、任職資格情況和選任工作情況。
2.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對提請任命的人民陪審員人選資格進行審查,向常委會提出報告。人大常委會會議對提請任命人民陪審員的議案審議后進行表決。有的地方還召開會議,由人大常委會向任命的人民陪審員頒發任命書。對于開發區法院等沒有對應的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基層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的任命程序,可以參照該法院法官的任命程序,研究制定具體辦法。
四、人民陪審員是司法系統中一員,是司法人員與法庭或其他機構或個人進行對話或調解的代理人,是參與案件審理的
人民陪審員是參與案件的評審與審判的人員。陪審員有5種形式參與審判
1、在審判長的授權下,陪審員可以給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
2、到相關地方收集證據、資料、線索,提供給法庭參考;
3、對一些簡易案件,當事人提出申請后,陪審員可以單獨調解案子,調解結果具有法律效力;
4、陪審員來自群眾,比如是某鎮辦事人員,能第一時間知道當地被執行人的線索,為執行案件所用;
5、在案件審判中,陪審員可以行使獨立的表決權,合議結果由票數決定。實際上最終的判決結果是一個少數服從多數的判決,人民陪審員職責是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五條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第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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