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法

一、商業秘密法的相關規定
對于商業秘密法條1.商業秘密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有關信息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3款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有關信息不構成不為公眾所知悉
(一)該信息為其所屬技術或者經濟領域的人的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
(二)該信息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進入市場后相關公眾通過觀察產品即可直接獲得;
(三)該信息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
(四)該信息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
(五)該信息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
(六)該信息無需付出一定的代價而容易獲得。
引用法規
[1]《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二、企業如何約定保密條款,約定保密的條款要注意什么企業如何簽訂保密條款
一、企業如何約定保密條款我國《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這是《勞動法》對商業秘密保護的具體體現,也是我國用法律形式保護知識產權的具體表現之一。 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如何約定保護商業秘密條款,是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經常遇到的問題。
1、必須明確什么是商業秘密。所謂商業秘密,是指有商業價值,且在一定時間和范圍內在經濟交往過程中不能公開或不能披露的,能給企事業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和技術。商業秘密在不同的時間和區域有不同的標準,在一地一個單位是秘密,在另一地方可能就不是秘密。商業秘密包含的很廣,包括專利技術、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版權等知識產權,也包括商品的產地、加工工藝、原料產地、進銷渠道、價格、專有技術等信息。
2、須明確本單位有哪些商業秘密,職工在工作中能接觸到哪些,簽訂有針對性的條款。保密條款應針對具體的人而有所不同,不能所有的職工都簽訂一樣的保密條款,對不接觸到商業秘密的職工就不應要求他們簽訂,對涉密多少的不同在合同中也應有體現。
3、用人單位應制訂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商業秘密對企業贏得競爭的勝利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我們的企業不注重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吃虧上當的事例已經很多。應采取多種手段,如申請專利注冊商標等,同時對不同的秘密制訂不同的等級,不同的等級提出不同的要求,嚴格限制涉密的人數。
4、對參與新產品的研制、開發的人員,首先與其變更勞動合同。根據研制開發的實際,增加保密條款,使其勞動合同期最少和保密期一致。對掌握秘密的人員,規定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內不得使用在原單位學到或了解的秘密為其他單位服務,侵犯原單位的利益。
二、約定保密條款要注意什么
要在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商業秘密的合法性。保守的商業秘密必須是法律所允許保密的,而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保守商業秘密對用人單位和社會有益,不得為壟斷和阻礙技術的發展進步而要求勞動者保守秘密,也不能把不是商業秘密的作為商業秘密來保護。
2、商業秘密的時效性。任何秘密都有時間限制,不存在永久的商業秘密,超過一定的時間或出現一定的情況,商業秘密就失去保密性,因此在合同中必須規定保密的起止時間。
3、保守秘密的可操作性。合同中規定的保密事項必須可操作,以便于監督和檢查,只有這樣的約定才有實際意義。保密條款不能泛泛而談,應該明確保密范圍、如何監督檢查,違反規定承擔的責任等。
4、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合同期滿后,勞動者應為用人單位保守秘密的,勞動者有義務為其保密,同時用人單位也應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補償金。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二十條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條)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第三百九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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