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情況證明
一、合同約定不明的履行規定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有關質量約定不明確的,可以按照行業的相關標準進行,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以往的交易習慣進行約定。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進行裁定。
二、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大致有如下幾類1.貨款收支憑證收據、銀行付款存單憑證、發票等;
2.交貨、收貨憑證交貨單、收貨單、提貨單、送貨單、倉單、入庫單、運單等;
3.收貨方提出質量異議的信函、證人證言、有關單位的證明、客戶投訴、檢驗報告、退貨和索償的證據;
4.證明拖欠貨款的證據結算清單、欠條、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書、能證明欠貨款事實的信函等等;
5.合同約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則提交第三人關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明及相應憑證。
三、合同未履約說明應當怎么寫
合同未履約說明的寫法為應當載明雙方的信息、應當履行的義務、沒有履行的原因、解決的方式等。沒有按照合同履行義務的一方,應當像對方承擔采取補救措施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四、是否所有合同都要約定履約保函
不是所有合同都要約定履約保函,可以自由約定。
【法律依據】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的其他協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引用法規
[1]《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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