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司法解釋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
這個司法解釋總共有28條,結構可以分三個部分第一條到第二十六條屬于第一部分,屬于主體部分,主要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從理論上講是合同之債。第一部分再細分,還可以分為兩個部分,第一到二十三條講的是實體;第二十四到二十六條講的是程序。第一條到第二十三條還可以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條到第七條,是有關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第二部分即第八條到第十條,講的是施工合同的解除。就是施工合同有效的解除問題,主要講法定解除,因為約定解除只要約定條件成就即可解除,不需要制定司法解釋。這三條分別講了發包人、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權以及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第三部分即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這五條講的是施工合同的質量糾紛。第四部分即第十六條到二十三條,是講施工合同的結算糾紛也就是工程價款糾紛。第二十七條講的是合同侵權,因不適當履行建筑施工合同造成的損害,是侵權問題,從理論上講是侵權之債。這個司法解釋本質講的是建筑施工合同,所以合同之債居于主導和核心地位。侵權之債僅二十七條一條。第二十八條相當于法條的附則部分,講的是司法解釋生效的時間?!督ㄔO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十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第十一條 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十二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引用法規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第十條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第三條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第十一條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第十二條
[5]《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第十三條
[6]《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第十四條
[7]《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第十五條
[8]《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第十六條
[9]《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第三條
[10]《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第十七條
二、承包施工合同糾紛如何解決偷工減料?承包施工糾紛如何處理偷工漏料?
發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時,采取以下辦法解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GF—
2013—
0201)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 爭議解決
20.1和解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自行和解,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并蓋章后作為合同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20.2調解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請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其他第三方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并蓋章后作為合同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20.3爭議評審
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采取爭議評審方式解決爭議以及評審規則,并按下列約定執行
20.
3.
1 爭議評審小組的確定
合同當事人可以共同選擇一名或三名爭議評審員,組成爭議評審小組。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當事人應當自合同簽訂后28天內,或者爭議發生后14天內,選定爭議評審員。
選擇一名爭議評審員的,由合同當事人共同確定;選擇三名爭議評審員的,各自選定一名,第三名成員為首席爭議評審員,由合同當事人共同確定或由合同當事人委托已選定的爭議評審員共同確定,或由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評審機構指定第三名首席爭議評審員。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評審員報酬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擔一半。
20.
3.
2 爭議評審小組的決定
合同當事人可在任何時間將與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共同提請爭議評審小組進行評審。爭議評審小組應秉持客觀、公正原則,充分聽取合同當事人的意見,依據相關法律、規范、標準、案例經驗及商業慣例等,自收到爭議評審申請報告后14天內作出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對本項事項另行約定。
20.
3.
3 爭議評審小組決定的效力
爭議評審小組作出的書面決定經合同當事人簽字確認后,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遵照執行。
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接受爭議評審小組決定或不履行爭議評審小組決定的,雙方可選擇采用其他爭議解決方式。
20.4仲裁或訴訟
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產生的爭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0.5爭議解決條款效力
合同有關爭議解決的條款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無效或者被撤銷均不影響其效力。
三、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Article15)
您好,針對您的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問題解答如下這個司法解釋總共有28條,結構可以分三個部分第一條到第二十六條屬于第一部分,屬于主體部分,主要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從理論上講是合同之債。第一部分再細分,還可以分為兩個部分,第一到二十三條講的是實體;第二十四到二十六條講的是程序。第一條到第二十三條還可以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條到第七條,是有關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第二部分即第八條到第十條,講的是施工合同的解除。就是施工合同有效的解除問題,主要講法定解除,因為約定解除只要約定條件成就即可解除,不需要制定司法解釋。這三條分別講了發包人、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權以及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第三部分即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這五條講的是施工合同的質量糾紛。第四部分即第十六條到二十三條,是講施工合同的結算糾紛也就是工程價款糾紛。第二十七條講的是合同侵權,因不適當履行建筑施工合同造成的損害,是侵權問題,從理論上講是侵權之債。這個司法解釋本質講的是建筑施工合同,所以合同之債居于主導和核心地位。侵權之債僅二十七條一條。第二十八條相當于法條的附則部分,講的是司法解釋生效的時間?!督ㄔO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十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第十一條 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十二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引用法規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第十條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第三條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第十一條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第十二條
[5]《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第十三條
[6]《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第十四條
[7]《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第十五條
[8]《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第十六條
[9]《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第三條
[10]《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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