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型保護措施
一、保護馳名商標的措施有哪些?
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措施1認定馳名商標時,遵循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
2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積極建立健全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監督檢查制度;
3未進行注冊的商標,滿足馳名商標條件的,其他人復制、摹仿或者翻譯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四條
馳名商標認定遵循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
第十九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監督檢查制度。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三條
[1]《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第四條
[2]《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第十九條
二、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
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若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條款,則不產生違約金責任.一方面,違約金的承擔是以“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為要件,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約定不明、超出約定范圍均不能適用;另一方面,盡管某公司與另一公司的目的在于租賃,雙方按原合同繼續履行同樣具有租賃的目的,但這僅僅反映在租金、租賃房屋的使用上,已經通過默示履行達成一致,即在這一點上應當繼續有效,但對違約金這一必須明示的特殊的嚴格責任問題,并沒有明確確認,故不應沿用;再一方面,原租賃合同約定提前解除合同必須支付違約金的前提條件,僅僅限制在合同期限所固定的兩年以內,并沒有談及兩年以外,在原合同轉為不定期租賃合同后,固定期限變為不固定,兩年的時間已屆滿的情況下,原違約條款已經失去存在的前提和基礎.關于租房合同違約金怎么算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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