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焦點

一、人事爭議與法律規定有哪些關系?
屬于人事爭議的情形
(一)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社團組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法律依據《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下列人事爭議
(一)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社團組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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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人事爭議處理規定》 第二條
二、消費爭議的特點有哪些?
專業分析1、是在消費領域或消費過程中產生的。
消費糾紛,顧名思義,必然是與消費相關的糾紛。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其具體范圍包括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過程與經營者之間產生的爭議;經營者在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與消費者產生的爭議;農民在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過程中與經營者發生的爭議。
2、是關于消費者權利或者經營者義務的爭議。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一系列權利如安全權、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同時也賦予了經營者一系列的義務,而有些義務是和消費者的權利相對應的,如保證商品和服務安全的義務,提供商品和服務真實信息的義務、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的義務等。盡管實際生活中消費糾紛千差萬別,有的因產品質量而起,有的因服務價格而生,有的甚至因雙方斗氣而生,但其核心集中在權利義務上。商品和服務的背后,隱藏著的是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
3、消費者爭議具有民事糾紛的性質。
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發生的實體法律關系一般只能是民事性質的法律關系。因為,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不存在的隸屬關系,而與國家行政機關發生糾紛,不屬于消費者爭議。國家以民事主體身份為消費者提供服務時,也可能在國家機關與消費者之間發生爭議(如不合理收費引起的爭議)。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機關與經營者地位相當,其與消費者之間的爭議具有民事爭議的性質,屬于消費者爭議的范圍。
三、消費爭議的特點
1、是在消費領域或消費過程中產生的。
消費糾紛,顧名思義,必然是與消費相關的糾紛。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其具體范圍包括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過程與經營者之間產生的爭議;經營者在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與消費者產生的爭議;農民在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過程中與經營者發生的爭議。
2、是關于消費者權利或者經營者義務的爭議。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一系列權利如安全權、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同時也賦予了經營者一系列的義務,而有些義務是和消費者的權利相對應的,如保證商品和服務安全的義務,提供商品和服務真實信息的義務、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的義務等。盡管實際生活中消費糾紛千差萬別,有的因產品質量而起,有的因服務價格而生,有的甚至因雙方斗氣而生,但其核心集中在權利義務上。商品和服務的背后,隱藏著的是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
3、消費者爭議具有民事糾紛的性質。
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發生的實體法律關系一般只能是民事性質的法律關系。因為,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不存在的隸屬關系,而與國家行政機關發生糾紛,不屬于消費者爭議。國家以民事主體身份為消費者提供服務時,也可能在國家機關與消費者之間發生爭議(如不合理收費引起的爭議)。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機關與經營者地位相當,其與消費者之間的爭議具有民事爭議的性質,屬于消費者爭議的范圍。
四、哪些爭議屬于人事爭議?
人事爭議包括1、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2、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因除名、辭退、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3、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4、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5、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法律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下列爭議的仲裁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
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社會團體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軍隊文職人員用人單位與聘用制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引用法規
[1]《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二條
五、搶奪和搶劫的區別和表現
搶劫罪與搶奪罪的主要區別是1、客體要件不同
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搶奪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產的行為,劫取公私財物的數額不限;搶奪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這些區別為我們區別搶劫罪與搶奪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觀標準。
但由于搶劫罪與搶奪罪同屬侵犯財產的犯罪,彼此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系,比如
1、在客體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
2、在客觀方面,雖然搶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傷亡;搶奪罪使用的是強力奪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搶奪的財物,但有時也會發生致人重傷死亡的結果。暴力和強力性質不同,但從一定意義上說,暴力也是一種強力。因此,二者在客觀方面,不僅行為方式有相似之處,而且危害結果也可能相同。
3、在一定條件下,搶劫罪和搶奪罪可以相互轉化。刑法第267條和269條的規定,其中包括了犯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情況。
以下兩種情況下搶奪轉化為搶劫
第一、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第二、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
搶劫罪對財物的數額沒有要求,而構成搶奪罪要求搶奪的財物數額較大。根據司法解釋,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4、主觀故意的不同
搶劫罪是行為人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無法反抗的情況下取得財物,而搶奪罪是以突然取得財物的故意實施的,是希望趁被害人不備而取得財物,而不是希望通過武力威嚇迫使被害人失去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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