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協議
一、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的關系
所謂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合同關系客觀上不復存在。二者的區別主要在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即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2、二者適用的范圍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于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于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于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由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范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范圍廣。
二、合同可以約定在專利權被終止后,合同也同時終止
1、如果專利權人沒有繳納專利年費,或者專利權人放棄專利權的,專利權被終止,不再受到法律保護。專利權被終止后,被許可人也就無須再支付今后的專利使用費。
2、合同可以約定由專利權人向被許可人提供、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3、除專利說明書披露的技術信息外,專利權人往往還保留了一些技術資料沒有完全公開。因此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專利權人提供其他必需的資料,并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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