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驗收程序
一、工程在竣工驗收之前發包人已經投入使用的,竣工日期如何確定
1、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2、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風險提示工程完工后,雙方應按照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合同價款調整以及索賠事項,進行工程竣工結算。發包人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保留一定的質量保證(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質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質保期內如有返修,發生費用應在質量保證(保修)金內扣除。
二、工程完工后,發包人拖延驗收,是否可行?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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