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的表現形式有哪些?商業秘密侵權賠償額怎么確定?
一、商業秘密保護措施
企業發展和成長往往跟企業特色有關,企業特色跟商業秘密也有著密切的聯系,2019年侵犯商業秘密表現形式有哪些?商業秘密侵權賠償額怎么確定?一起來看看吧。廣東宏尚律師事務所肖文律師解析。侵犯商業秘密表現形式有哪些?所謂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是指為了競爭或個人目的,通過不正當的方法來獲取、泄露或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10條
二、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構成要件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構成要件是
一、是行為人需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成為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
二、是案涉的秘密需要是刑法規定的商業秘密。
三、是行為人具有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四、是需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
【法律依據】
三、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有哪些,商業秘密侵犯的行為及處理
根據員工侵犯企業的商業秘密的表現形式,對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有哪些,可能存在著三種性質的行為,即違約行為、侵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有時,員工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可能同時符合以上兩種或三種行為的構成要件,這時候就存在著責任的競合,如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情形,由于二者的構成要件、歸責原則、舉證責任、時效、訴訟管轄等均不同,依據我國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司法實踐中允許受害人就上述兩種請求權做出選擇。
四、商業秘密侵權責任有哪些,規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商業秘密侵權責任如下
1、停止侵權行為;
2、賠償損失,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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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七條
[2]《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
[3]《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條
[1]《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七條
[2]《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
[3]《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條
五、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哪些具體?
專業分析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所謂盜竊商業秘密,包括單位內部人員盜竊、外部人員盜竊、內外勾結盜竊等手段;所謂以利誘手段獲取商業秘密,通常指行為人向掌握商業秘密的人員提供財物或其他優惠條件,誘使其向行為人提供商業秘密;所謂以脅迫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是指行為人采取威脅、強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強制的情況下提供商業秘密;所謂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是指上述行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過商業洽談、合作開發研究、參觀學習等機會套取、刺探他人的商業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
所謂披露,是指將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開,使其失去秘密價值;所謂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具體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人,如果將該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構成雙重侵權;倘若第三人從侵權人那里獲悉了商業秘密而將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樣構成侵權。
3、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合法掌握商業秘密的人,可能是與權利人有合同關系的對方當事人,也可能是權利人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為人違反合同約定或單位規定的保密義務,將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擅自公開,或自己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即構成對商業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應知前述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仍然從侵權人那里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
這是一種間接侵權行為。行為人知悉其為他人的商業秘密,并明知或應知系侵犯商業秘密的情形,依然獲取、使用、披露該秘密,所以法律將這種行為也作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來對待。
六、商業秘密權的限制有哪些,有沒有法律依據商業秘密權利的限制
律師解答商業秘密權的限制體現為
1、獨立開發,不能禁止他人自行研究相同的秘密;
2、可以通過許可使用的方式允許他人使用;
3、國家機關依法執行公務可以獲取商業秘密的相關信息。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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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條
[1]《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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