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名章,是指用來簽名或證明身份的一種工具。簽名章通常由字母、數字、符號或圖案組成,可以用來證明身份、
一、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合同有效嗎?
1、合同未經用人單位簽字或者蓋章無效。合同需要的是當事人雙方的簽字或蓋章,簽字和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有一項即可。但是如果是法人,最好還是有法人章好一些。
2、單位只簽字不蓋章或者只蓋章不簽字的,只要這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執行的是職務行為,也就是他是代表單位簽的字或蓋章單位章,而不是以他自己名義為自己的事情訂立的合同,那么這個合同就是對單位生效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條,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條
[2]《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二、代簽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代簽合同簽自己名字有效。代替別人簽合同,應當有授權委托書,否則代簽合同就不能生效。委托形式有口頭委托和書面委托。但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三、簽章是必須簽署和蓋章嗎?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簽章不是必須簽字蓋章。例如票據法中的簽章包括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簽章的具體內涵可以由合同的當事人約定或者按照行業慣例、交易習慣來確定。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七條
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七條
四、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沒有蓋章的合同有效嗎只有法人簽字,無章合同有效嗎
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沒有蓋章的合同符合下列條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的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行為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主體意思表示真實;法定其他有效條件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2]《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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