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秘密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區別?
商業秘密與國家秘密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涉及的利益不同。國家秘密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其涉及國家的政治、軍事、外交和外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科學技術、國家安全和刑事司法等領域。國家秘密一旦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損害。而商業秘密僅僅是涉及權利人經濟利益和競爭優勢的信息,其也局限于與科研、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一旦泄露,損害的是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利益。
2.確定的程序不同。國家秘密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序確定,依據國家有關部門保密范圍的規定,確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商業秘密的確定沒有法定的程序,只要符合商業秘密的基本條件,權利人又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
3.處置權不同。國家秘密是一種公權,而商業秘密屬于私權。國家秘密未經法律授權的機關審查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轉讓。而商業秘密只要權利人自己決定,就可以參與市場交易,進行有償轉讓或隨意轉讓給他人,除非這種轉讓會對他人的權益或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否則是不受法律限制的。
4.法律責任不同。國家秘密一旦被泄露,損害的是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侵害的是國家的保密制度,對泄密行為人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追究其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商業秘密一旦被泄露,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可以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也可以不追究其責任。
二、國家秘密與商業秘密的區別是什么?
國家秘密與商業秘密的區別在于法律性質不同。國家秘密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代表和體現國家意志,維護全國人民整體利益。權利主體是國家,歸國家所有,只有國家,才能決定它的使用和處置;商業秘密關系特定權利人經濟利益和競爭優勢,它的范圍僅限于與科研、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和經營信息,代表和體現權利人或個人意擊;權利主體是某一技術;信息的發明人或持有人,歸某一權利人所有。任何合法取得和獨立開發商業秘密的人都可以成為商業秘密的權利主體;
三、商業秘密和國家秘密的區別,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商業秘密和國家秘密之間的不同是性質不同。國家秘密是一種公權,而商業秘密是一種私權;不同,國家秘密涉及國家的政治、軍事、外交、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等重大領域,而商業秘密只涉及與科研、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權利主體不同,國家秘密的主體是國家,而商業秘密的權利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條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條
四、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是什么?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是指國家秘密事項在保密期限內允許合法知悉的人員范圍。準確、適當地確定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是確保國家秘密處于可控范圍之內并采取相應保密防護措施的重要前提。那么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是什么,怎么規定的?
五、國家秘密需要解除的情況是什么?
(一)自行解密。凡保密期限屆滿的國家秘密事項,即自行解密,無需辦理解密手續,也不另行通知。(二)經主管機關、單位正式公布后,即視為解密并免除通知。
(三)提前解密。保密期限尚未屆滿的國家秘密事項,由于情況發生變化,該事項公開后對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不會造成損害;從全局衡量,該事項公開后對國家更為有利,不需要繼續保密的,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可以及時解密,并及時通知有關機關、單位。
(四)按上級和有關保密工作部門通知解密。
《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一條 機關、單位應當每年對所確定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解密
(一)保密法律法規或者保密事項范圍調整后,不再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公開后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機關、單位經解密審核,對本機關、本單位或者下級機關、單位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事項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即視為解密。
引用法規
[1]《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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