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承諾書
一、承諾書是單務合同嗎,法律上如何認定承諾書是否為單務契約
律師解答承諾書不是單務合同。承諾書是單方行為,而不是合同行為。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根據202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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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二、承諾書和協議書的區別和法律認定新承諾書與協議書的區分和法律含義
律師解答承諾書和協議書的區別是
1、含義不同、主體不同,承諾書是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是受要約人作出的,而協議是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經過協商,共同作出的;
2、訂立程序不同,承諾書需由承諾人作出承諾并通知對方,而訂立協議一般需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第四百八十八條規定,承諾的應當與要約的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的實質性變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條
承諾的應當與要約的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的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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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條
[2]《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條
[3]《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條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條
[1]《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條
[1]《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條
三、承諾書有法律效力嗎?
律師解答
承諾書其本質上屬于合同的一種,因此只要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建立在雙方自愿、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承諾書的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的基礎上,則該承諾書就有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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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四、寫承諾有法律效力嗎?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反映。承諾書的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諾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總而言之,承諾書有無法律效力主要依據承諾書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才算有效,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五、承諾書幾年失去法律效力,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因承諾書產生糾紛的,三年后會失去法律效力。承諾書會受到訴訟時效約束。因承諾書產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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