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的,股東權利如何確定
一、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的股東權利如何確定
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
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資人以前款規定的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條。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條
二、知識產權可以出資嗎
保證人提供擔保有兩種方式1、一種是一般保證,即當借款期限屆滿后,經法院審判或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并經依法強制執行,借款人仍不能返還借款時,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另一種是連帶保證,即當借款期限屆滿后,無論借款人有無能力歸還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還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返還借款的保證責任。無論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借款人都無力償還的話,按法律規定,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是不能免除的。法律規定擔保人償還全部債務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償,要求借款人歸還擔保人承擔的全部債務。這也是法律設立擔保人制度的意義所在。
三、知識產權的使用權是否可以用于出資?
股東不能以知識產權的使用權出資,股東只能以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出資,并且要對知識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以評估價值為限出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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