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證查詢

一、房子有沒有被保全的查詢方法
采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如下條件第一,需要對爭議的財產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
第二,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采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第三,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第四,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申請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是在起訴前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中財產保全是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申請財產保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法院不得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2、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不同。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在案件受理后、判決生效前提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在起訴前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3、對申請人是否提供擔保的要求不同。訴訟中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沒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有關的利害關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財產保全后房產公司破產的解決辦法
根據我國《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當事人的財產采取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生效的判決得以執行的制度。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認為必要時對當事人的財產采取的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而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財產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方式。
從《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來看,對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證判決的執行,即為了保證個別清償的實現,這與破產法所要實現的概括式公平清償目的不符。因此,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解除保全措施,意味著在債務人財產上施加的查封、扣押、凍結等決定失去效力,該財產的法律屬性恢復到保全措施實施以前的狀態。管理人有權接管該財產并將其納入債務人財產的范圍。本法規定的保全措施的解除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當然效力之一,即一旦人民法院受理了破產申請,附加于債務人財產之上的保全措施自然解除,而不需要人民法院另行作出宣告保全措施失去效力的裁定。
二、在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期間,如何確定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未約定,如何計算保證期間正文在合同
律師解答
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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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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