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等原則,是指一種在合作與競爭中維護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則。
一、法律上對公民的平等權利是如何規定的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包括1、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
2、所有公民都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3、國家機關在適用法律時,對于所有的公民的保護或者懲罰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異;
4、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二、過錯推定原則
1、也叫過失責任原則,它是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侵犯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可見,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2、過錯責任原則包含以下含義
1、它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責任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才可能承擔侵權責任。
2、它以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作為確定責任形式、責任范圍的依據。在過錯責任原則中,不僅要考慮行為人的過錯,往往也會考慮受害人的過錯或者第三人的過錯。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的話,則要根據過錯程度來分擔損失,因此可能減輕甚至抵消行為人承擔的責任。在共同侵權的場合,共同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甚至可能成為其內部分損失的依據。
3、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賠償損失解釋》中,采納了根據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權人內部分擔損失為原則,平均分擔為例外的主張。過錯責任原則是在否定古代法中的結果責任原則的基礎上逐漸形成的,1804年《法國民法典》正式確立過錯責任原則,該法第1382條和第1383條分別規定了作為和不作為的過錯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將過錯責任原則規定為侵權法的歸責原則。
4、這一原則的確立,為民事主體的行為確立了標準。它要求行為人善盡對他人的謹慎和注意,盡量避免損害后果,也要求每個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權益,從而為行為人確立了自由行為的范圍體現了對人的尊重;它也有利于預防損害的發生,通過賦予過錯行為以侵權責任,教育行為人行為時應當謹慎、小心,盡到注意義務,努力避免損害的發生;它充分協調和平衡了“個人自由”和“社會安全”兩種利益的關系。
引用法規
[1]《民法通則》 第106條
[1]《法國民法典》 第1382條和第1383條
[1]《民法通則》 第106條
三、事故處理的原則
1、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2、“四不放過”的原則;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
2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3事故責任人和周圍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4事故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3、公正、公開的原則;
4、分級管轄的原則。
四、合同相對性的例外規定
突破合同相對性的情形如下1、首先是當事人另有約定。如債的轉移,包括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并非無限制,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這種情形還需注意約定的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并且應當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
2、其次是法律的規定。分為兩種情形,第一種是法律直接規定,如合同保全、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單式聯運合同的區段承運人;第二種是散見于民事法律法規中,如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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