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
一、業委會成員身份終止的條件
1、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2、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4、有犯罪行為的
5、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6、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7、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二、企業未成立工會如何解除合同
首先,解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權利,并非工會的權利。根據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其次,工會在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這件事情上只有監督權。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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